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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弃保”成巨大风险,企业需承担双重责任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33 时间:2021-01-26

      近期,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广东肇庆的陈先生来到广东中山应聘“美团”配送员,到横栏三沙站点报到时发现待遇和招聘信息有出入,而且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协议”,让他工作期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等待遇。

 

      当时陈先生提出了异议,没有签署这份协议。然而在针对这个案例的讨论中,有网友提到:“其实社保每个月都要从工资中划走一笔不少的资金,要是我的话就同意一开始放弃社保了,到手的钱变多才是实在的!

 

      那么企业HR需要了解一个问题:如果员工自愿要求放弃参保,是否算是企业与员工达成了协商,可以不为其缴纳职工社保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出于员工主观意愿,在法律上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事实上去年就有类似的案例,去年5月申请挂牌的新安洁公司,在7月被曝出没有为员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甚至在回复审核问询函中称,对不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适龄全日制员职工,鼓励该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为其报销保险费用。

 

      后来人社部因此重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与员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企业与员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企业或员工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是完全掌握员工的各类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实向社保部门申报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如实的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对于员工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愿意都是能够也应当做到依法申报缴纳社保。

 

      而在定期稽查中一旦被查出社保费用欠缴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除了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法律风险外,企业还将承担起原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担负的员工经济保障责任。

 


      此前,广西有这样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混凝土公司就职时,他自行撰写了一份《关于自动放弃公司社会保险的报告》,拒绝了公司原本要为他缴纳的社保,公司便把原本应该缴纳社保的钱款拿出部分打入他的工资。后来,他由于工作失误被公司辞退,在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其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以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资。

 

      经过多次审理,法院认为:混凝土公司诉称李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写下书面说明,该说明免除了混凝土公司的法定责任,剥夺了李某在失业时可享受到社会救济的权利,故属无效,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李某在职期间混凝土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混凝土公司辞退李某,故李某失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现失业保险已无法补缴,李某因失业造成的损失,混凝土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

 



 


      同理,如果没有及时为员工参保,出现工伤事件后企业将承担员工的工伤待遇支付。在员工角度看,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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